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06日

 

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团委、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增强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地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各类用人单位。

(二)认定条件

1.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用人单位人数不足20人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单位整体申请认定。

2.用人单位应建立带教制度,为见习(实习实训)人员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

3.提供的岗位应符合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4.上年度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记录。

(三)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拟申请基地的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基地认定”模块,填写信息并上传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基地认定申请书(包括单位简介、岗位设置、规章制度等内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以及加盖公章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附件1),并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公示。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通过系统进行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核实通过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平台确认为“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并将名单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的青岛市青年见习基地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通过认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用人单位颁发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牌匾(附件2)。

(四)动态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地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资格,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回牌匾,一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基地:

1.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实习实训岗位或未开展见习、实习实训活动的;

2.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3.存在扣押见习、实习实训人员证件、拖欠生活补贴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存在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

5.出现其他不符合基地设立及运行要求情形的。

二、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待遇

(一)就业见习对象与期限。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其中,2020-2021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

(二)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就业见习期间,基地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基地为见习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承保单位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政府采购规定统一确定,也可自行选取。

(三)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基地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所在区(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基地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只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其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毕业后见习基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基地可享受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期未满,给予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基地应根据其实际见习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并申领相应见习补贴;实际见习时间不足15天,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三、实习实训人员范围和待遇

(一)实习实训对象与期限。实习实训人员范围是国(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学校组织或自行选择到经认定的青岛市青年见习(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技能实训(统称为“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期限每年不少于10天,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实习实训人员待遇。实习实训期间,基地应为实习实训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承保单位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政府采购规定统一确定,也可自行选取。双方约定支付生活补贴的,基地应按时足额发放。

四、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流程

(一)发布岗位

经认定的基地根据用人需求,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岗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其中,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

(二)岗位对接

有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需求人员登陆“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完善个人简历后,根据需求查询岗位并投递简历。其中,见习人员也可直接到各区(市)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基地可通过平台对简历进行筛选,也可输入查询条件由系统自动匹配,向学生直接发送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邀请。鼓励校、基地通过“校企对接”模块,集中组织开展在校生实习实训。

(三)签约备案

基地和见习或实习实训人员达成意向后,由基地通过平台上传双方签字盖章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附件3)备案;达成校企合作意向的,由基地通过平台上传基地和学校签订的《青岛市校企合作意向书》(具体内容由学校和基地协商确定)。

(四)评价与管理

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人员应按协议规定参加见习或实习实训,基地应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待遇。见习或实习实训结束后,双方可通过平台对见习或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评,见习或实习实训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平台打印见习或实习实训证明,由基地加盖公章。双方发生纠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五、就业见习补贴申报

(一)提交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实行全程网办、集中申请发放。对于见习期满的,由基地于每季度首月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见习补贴申报”模块提交申请,同步上传发放生活补贴或工资的银行凭证(或记账凭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保单扫描件。2020年就业见习补贴审核工作由各区(市)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区(市)审核

基地提交申请后,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核实确认。

(三)补贴发放

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补贴资金发放至基地银行账户。

(四)资金来源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市财政于每年年初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基地认定管理及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动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充分挖掘优质岗位,丰富岗位来源。要将就业见习计划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对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符合条件失业青年逐一登记摸排,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对参加就业见习后未留用人员要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对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发放严格把关,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基地认定资格、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发动在青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积极组织学生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岗位。商务部门要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共青团组织要丰富青年见习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为见习政策落实做好资金保障。

(三)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应制定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保障见习或实习实训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符合条件学校应积极与基地进行岗位对接,对校企合作项目,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见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见习的学生,要动态掌握学生实习见习情况,有条件的可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实习见习学生加强健康教育,开展疫情监测,与基地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四)各区(市)、各部门要将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部门协同,加大督促指导,确保完成年度任务。要采取定向宣传等方式,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确保有需求的应知尽知;加大典型推广示范,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就业见习或实习实训活动。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

(参考模板)

          2.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牌匾规格

3.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参考模板)

 

青岛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共青团青岛市委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方: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单位/公司)

 

为帮助大学生增强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依据《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9号)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后,将开发优质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岗位,安排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提供跟踪指导。

2.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和劳动保护,负责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规定的其它事项。

3.乙方与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上岗前应签订《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双方约定期间的生活补贴待遇,如约定需支付生活补贴的,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期内,乙方须保障见习(实习)人员人身安全,并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4.乙方自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后,超过一年未提供岗位、未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的,甲方将取消乙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一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基地。

5.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政策与业务指导服务,对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条件的基地,甲方应帮助乙方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6.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乙方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上传备案。

7.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

牌匾规格

 

 (注:牌匾长1500px,宽1000px,材质为银色不锈钢拉丝面)

 

 

 

 

 

 

 

 

 

附件3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    方: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               

联系电话:               

 

为更好的帮助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实训)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期限

乙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岗

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门,从事               工作。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落实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

2.甲方为乙方提供   /月的基本生活补贴及(其他待遇),在每月   日前发放。

3.甲方对乙方进行日常考核,实习实训期满的,为实习实训人员出具《实习实训鉴定报告》。

4.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期内,甲方须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为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并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5.甲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6.甲方与乙方发生经济、工伤等纠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

7.甲方须会同在校生就读院校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活动。

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管理办法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如违反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

3.若因乙方原因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做好交接后可解除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

五、需协商一致的其他问题

                                      

                                      

                                      

                                      

                                      

六、双方对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当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由甲方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上传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